為加強校車安全管理,保障乘坐校車的中小學生和幼兒的人身安全,近日,連云港市正式出臺《校車使用管理規(guī)定》。
據統(tǒng)計,連云港市需要乘坐公交和校車服務上下學學生共有8.9萬余人,全市共有接送學生車輛(七座以上)952輛,符合國家標準校車僅388輛。其中,通過公交上下學生約6萬人(主要是寄宿生集中接送),符合校車標準車輛接送僅1萬余人,尚有近2萬名學生被一些不符合安全標準車輛接送,給學生上下學交通安全帶來很大隱患。
根據《校車使用管理規(guī)定》,連云港市標準校車,是指依照規(guī)定取得校車使用許可,用于接送接受義務教育的學生和學前教育幼兒上下學的7座以上載客汽車。車輛既要符合校車安全國家標準,取得機動車檢驗合格證明,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注冊登記,做到“三有”:即有取得校車駕駛資格的駕駛人、有合理可行的校車運行方案、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還要具備投保機動車承運人責任保險。
校車使用許可應當提交相關材料申請,由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門受理,教育行政部門自收到學校(幼兒園)或校車服務申請人的申請材料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分別送同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和交通運輸部門征求意見。教育行政部門自收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和交通運輸部門的反饋意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查意見,報本級人民政府。本級人民政府自收到教育部門審查意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決定批準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發(fā)給校車標牌,并在機動車行駛證上簽注校車類型和核載人數;不予批準的,書面說明理由。
校車駕駛人申請取得校車駕駛資格,向校車所在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相關材料,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按照機動車駕駛證申領有關規(guī)定辦理。